为进一步细化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的条款,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分红机制及利润分配政策,提升相关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2015年11月30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如下:
1)制定长期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发展所处阶段、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长期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①公司长期回报规划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②公司长期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③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和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④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⑤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3)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①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至少每三年制定或修改一次未来三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②回报规划期内,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次确定的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股东回报计划,并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4)公司各期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分红时公司所处阶段及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③项规定处理。
5)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30%。其次,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六)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二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25家,基本情况如下:
■
上述二级全资子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数据为合并口径经审计财务数据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0万股新股,经公司2017年10月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调整为不超过26,690万股,募集资金的具体数额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和实际发行时的市场状况、询价情况确定。经本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华书店门店经营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规模进行调减。
调整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金额为268,659.96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262,004.96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后,拟按轻重缓急顺序投入以下项目:
■
二、实际募集资金超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或不足时的安排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支付上述项目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款项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足完成上述项目的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三、募集资金运用对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和发展战略密切相关,有利于巩固公司竞争优势,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业务的盈利水平,促进发展战略的实施。因此,募集资金运用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对公司净资产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和每股净资产将得到较大幅度增长,有利于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
(二)对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可以有效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以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对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得到较大幅度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建设周期,在项目效益充分发挥前,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但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以及效益的逐步发挥,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预计将会稳步提高。
(四)对公司营业收入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顺利实施后,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得到拓展,营业收入将大幅提升。其中,特色精品出版项目、“爱书客”出版云平台电子书供应能力建设项目、学前教育复合建设项目、基础教育阳光智慧课堂建设项目及职业教育复合建设项目将增加出版物及非出版物经营收入和数字业务收入,进一步优化收入结构。
(五)运营效率提高,降低费用
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项目及物流二期项目顺利实施后,公司的出版发行体系协同效应凸显,将极大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从而节约大量运营成本和费用。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除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的风险外,投资者应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1、小学、初中教材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
(1)教材出版和发行的政策变化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5]15号)、《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发改经体[2005]1088号)的有关规定,从2006年秋季开始,山东省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和总发行权须通过招投标确定,并且对出版和总发行投标人资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2008年1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复函表示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发改委决定不面向全国进行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自此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试点工作正式结束。
从2008年秋季至2014年春季,山东省义务教育阶段教材由政府通过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来源为新华书店集团。2015学年至今,义务教育阶段教材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新华书店集团中标,取得山东地区发行权。目前,公司为山东省内中小学教材总发行商,并拥有山东省中小学教材若干类别的独家出版权。
根据报告期内新华书店集团与财政厅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及《中标通知书》,中小学教材教辅的发行权有效时限为一年。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的由政府采购的义教教辅及教材发行情况如下表:
■
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公司通过取得义教阶段发行权销售的义教阶段教材教辅总金额分别为128,734.34万元、129,835.58万元、129,990.40万元和69,328.71万元,分别占当期发行板块收入的28.79%、27.70%、25.18%和26.09%,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17.61%、17.10%、16.52%和17.86%。如公司不能取得义教阶段发行权,则对公司业绩存在一定影响。
公司凭借经过长期发展建立起来的出版资源、发行网络、物流保障、专业服务和商业信誉等方面的优势,近年来一直保持山东省内最大教材出版发行商的主导地位。若未来教材出版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教材出版发行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导致市场竞争加剧,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产品价格变化、利润空间被压缩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2)循环使用教材的政策变化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2007年《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规定,菲律宾申博太阳城现金网官方网站,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部分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制度。循环使用的教科书,只对学校进行配备,由学生在本学期使用,学期结束时归还学校,供下一年级学生使用;同时鼓励地方课程免费教材也实行循环使用。
山东省自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教材开始实施循环使用。其中小学阶段纳入教材循环使用范围的科目为《科学》、《音乐》、《美术》(或《艺术》)、《信息技术》;初中阶段纳入教材循环使用范围的科目为《音乐》、《美术》(或《艺术》)、《信息技术》。上述循环使用的教材,只对农村学校进行配备,由学生在本学期使用,学期结束时归还学校,供下一年级学生使用,每年补充新书的比例约为1/3。
报告期内,根据国家发改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658号)的规定,2013年秋季学期循环教材基准价格按照政策上浮20%,同时2013学年和2014学年均涉及部分年级教材改版需要重新征订。由于上述原因,循环教材政策未造成本公司2013年、2014年所发行相应教材码洋减少。2015学年,由于教科书开始按政策循环使用,发行码洋减少,2016学年与2015学年基本持平。
各期循环教材销售情况如下:
■
未来循环使用教材政策变化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循环使用教材范围进一步扩大,或每年补充新书的比例有所下降,将导致教材需求量下降,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2、高中教材发行体制改革变化的风险
公司目前拥有山东省高中教材独家发行权。山东省政府所推行有关中小学教材发行的公开招标程序,尚不包括高中教材发行,公司目前负责山东省高中教材独家供应并拥有部分教材的独家出版权。
如果山东省政府未来就发行高中教材引入类似公开招标程序,公司的发行业务将面对来自其它市场参与者之竞争。若公司未能于公开招标中标,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及营运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国家税收政策和补贴政策变化的风险
出版发行行业是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行业,在财政、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统一制定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中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所得税免税优惠已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201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保留和延续原有给予转制企业的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社保接续、人员分流安置等多方面优惠政策。2014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贯彻落实了国办发[2014]15号中的有关规定,延续了前述财税[2009]34号文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根据上述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及部分下属单位享受所得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所得税优惠金额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在少儿类出版物、中小学学生课本等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除此之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同时免征新华书店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报告期内公司及部分下属子公司享受的增值税优惠金额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若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则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假设报告期内发行业务板块销售的图书均为免税购进图书。
上表可见,若不享受上述三项税收优惠政策,则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发行人利润总额分别减少22.41%、20.18%、21.82%及17.39%,净利润分别减少45.78%、41.63%、44.49%及37.47%。上述税收优惠对公司利润贡献比例较高,具有行业特点。如果未来国家关于本行业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不再续期,公司盈利水平将受到不利影响。
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本公司收到除增值税退税外的政府补助分别为5,682.77万元、7,820.06万元、10,410.18万元及4,627.68万元,金额较大,占当年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07%、7.95%、9.92%及6.89%。上述政府补助主要为政府部门给予公司的宣传文化发展资金、印刷设备专项资金、改善经营场所及办公条件资金及股改上市专项补助等,并已列入非经常性损益。若未来政府部门的补贴政策发生变化,造成本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金额减少,将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二)市场经营风险
1、选题风险
把握市场热点和客户的出版物需求进行定位准确的选题开发是出版物出版发行业务流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出版物出版发行与销售成功的前提与基础。公司对每个出版项目都进行了严谨的选题论证,并由选题论证领导小组对选题进行最终审批,通过对选题策划质量的评估来确定具体出版工作的可行性,以保证最大程度的降低选题风险。但是因为每个项目的预计受众、题材时效性等均存在差异,同时,出版物选题开发又具有较强的创造性,且出版物出版发行过程中市场情况仍会发生变化,因此出版物选题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选题与市场需求偏差的风险。
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如公司重大选题项目定位不准确、内容不被市场接受和认可,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国家逐步放宽了对出版物出版和发行行业的准入限制。随着越来越多市场主体的进入,出版发行行业的经营模式不断发展创新、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同时加剧了出版发行行业的市场竞争。另外,随着出版传媒行业跨媒体、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行业创新及整合不断推进,出版发行行业原有的区域垄断性逐步打破,围绕优质出版资源、发行渠道、消费终端的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
在未来经营过程中,若公司无法在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现有竞争优势及行业地位,则公司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利润空间被压缩的风险,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不规范引致的风险
随着行业竞争加剧,我国出版发行领域出现了市场竞争不规范的现象,比较突出的有侵权盗版行为,少数出版发行单位盲目定价和降低销售折扣,部分市场主体采取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公司一直坚持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市场不规范竞争行为的存在加大了公司的经营压力,提高了公司的经营成本。近年来,政府及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制定了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打击非法出版行为、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及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由于打击盗版侵权、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工作,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仍将面临行业整体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及部分市场竞争行为不规范等经营风险,可能会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
4、数字出版技术发展带来的风险
随着近年来计算机、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不断进步,数字出版技术迅猛发展。数字出版作为出版业与高新技术相结合所产生的新兴出版业态,在内容生产、产品管理、产品形态方面对传统出版物进行了数字化改造。数字出版物以有线互联网、无线通讯网和卫星网络等为主要传播途径,其主要产品形态包括电子图书、数字文学、数字音乐、网络教育、手机终端出版、网络游戏动漫等。由于其存储海量、搜索便捷、传输快速、成本低廉、互动性强、环保低碳等特点,数字出版已经成为新闻出版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出版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十三五”期间,我国数字出版业面临着极为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版权保护压力增加、配套体制不完善、城乡发展不均衡及全球化竞争加剧等挑战。
随着数字出版技术的发展,公司不断加大在数字出版领域的资本投入、人才储备,积极探索传统出版物及出版发行业务的数字化升级改造,并于2012年率先成立了独立运营的数字出版公司,为公司未来在数字出版领域的发展打下了基础。面对数字出版技术的发展,如果公司不能继续吸收和应用先进的数字技术,大力发展以内容生产数字化、传播渠道网络化为主要特征的新媒体,则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将受到越来越多的数字出版媒体的冲击,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空间造成不利影响。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特色精品出版项目、“爱书客”出版云平台电子书供应能力建设项目、学前教育复合建设项目、基础教育阳光智慧课堂建设项目、职业教育复合建设项目、新华书店门店经营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物流二期项目、印刷设备升级改造项目、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项目等项目建设,虽然公司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投资金额较大,对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数据均为预测性信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尚需时间,项目实施过程能否顺利、实施效果是否良好,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投资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未来政策环境发生不利变动或市场发生不可预料的不利变化,均可能对公司的盈利状况和未来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四)其他风险
1、子公司众多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共拥有25家二级子公司。随着公司业务发展,子公司及分公司数量将继续增加,使得公司在采购供应、销售服务、物流配送、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管理难度增大,未来经营过程中,如公司管理水平不能满足公司发展的要求,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大股东控制的风险
山东出版集团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发行前,山东出版集团直接持有公司89.38%的股份,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新地投资持有公司1.82%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91.20%的股份。按照本次公开发行26,690万股计算,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并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后,山东出版集团及新地投资将合计持有公司78.38%的股份,仍对公司拥有绝对控股权。
公司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同时,对关联交易事项执行严格的决策程序,控股股东已签署《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进一步降低了大股东控制风险。虽然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规范运作,未出现大股东可能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但是不排除未来控股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安排等方面进行实质影响,
菲律宾申博官方下载 骷髅恐龙再临!方舟:生存进化万圣菲律宾申博官方下载节活动上线,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重大诉讼、仲裁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及下属企业涉及的标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共7宗,其中4宗为原告,3宗为被告,其中两宗诉讼所涉标的已经剥离至新昕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若本公司或下属企业在上述诉讼中败诉或法院相关裁定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则对公司当期利润水平有一定影响。由于尚未了结的涉诉总金额占本公司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比例较小,且其中一宗诉讼查封对方的相关资产,若对方不能支付相关费用,则可以通过拍卖等方式实现诉讼请求,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本公司影响较小。
4、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的风险
截至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及2017年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10,414.54万元、97,584.72万元、104,460.23万元及115,802.12万元,其中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占全部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32.42%、35.33%、33.21%及34.63%,应收账款账龄较长。如公司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余额进一步增加,将加大公司的坏账损失风险、降低公司资产运营效率,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均将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存在应收账款账龄较高的风险。
二、重要合同
(一)教材教辅出版发行合同
1、教材教辅代理协议及著作权使用合同
2013年12月24日,山东传媒与人民教育出版社签署《<新目标英语>代理著作权使用费协议》,约定山东传媒负责代理人教版《义务教育教材(新目标)英语七年级上册》等教材的宣传推广、重印、销售、教师培训、售后服务等事项。协议约定山东传媒向人民教育出版社支付教材型版工本费和著作权使用费。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目前协议双方正在办理续约,完成续约前,原协议仍继续履行。
2013年12月24日,山东传媒与人民教育出版社签署《<新目标英语>代理管理费协议》,约定山东传媒负责代理人教版《义务教育教材(新目标)英语七年级上册》等教材的宣传推广、重印、销售、教师培训等。协议约定山东传媒向人民教育出版社支付型版工本费和教材管理费。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目前协议双方正在办理续约,完成续约前,原协议仍继续履行。
2014年7月7日,友谊社与中华书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出版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出版《中华文化基础教材》山东版。合同约定友谊社向中华书局有限公司支付授权费。合同自正式签署之日生效,有效期6年。2014年12月17日,山东传媒与人民教育出版社签署《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代理协议》,约定人民教育出版社委托山东传媒负责人教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在山东省内宣传推广、教材培训、生产印制、销售发行、售后服务等代理工作。协议约定山东传媒向人民教育出版社支付型版工本费、著作权使用费。协议自正式签署之日生效,有效期3年。
2014年12月17日,山东传媒与人民教育出版社签署《义务教育教科书代理协议》,约定人民教育出版社委托山东传媒从事人教版义务教育教科书在山东省内宣传推广、教材培训、生产印刷、销售发行、售后服务等代理工作,
太阳城合作 更多关于 太阳城合作 矿业 铁矿 保荐机构 虚假陈述 代表人 招股书 大中 保荐人制度 经济参考报 的新闻。山东传媒向人民教育出版社支付型版工本费、著作权使用费。协议自正式签署之日生效,有效期3年。
2015年4月22日,山东传媒与人教教材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产品代理协议》,约定人教教材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山东传媒代理《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活动手册》在山东省内的宣传推广、印制销售、售后服务等事项。协议约定山东传媒向人教教材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教材型版工本费和著作权使用费。协议有效期及代理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目前协议双方正在办理续约,完成续约前,原协议仍继续履行。
2015年6月5日,山东传媒与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许可山东传媒使用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人教版义务教育教科书小学数学、英语等原作品编写同步教辅。山东传媒向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合同有效期3年。
2016年4月20日,山东传媒与人教教材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产品代理协议》,约定人教教材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山东传媒代理《人教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 配套练习册》在山东省内的宣传推广、印制销售、售后服务等事项。协议约定山东传媒向人教教材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教材型版工本费和著作权使用费。协议有效期及代理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目前协议双方正在办理续约,完成续约前,原协议仍继续履行。
2016年6月20日,山东传媒与湖南省新教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教材合作协议书》,约定山东传媒向湖南省新教材有限责任公司租型“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小学美术、初中美术、初中地理”等教材。协议约定山东传媒向湖南省新教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教材版权(著作权)使用费和型版费、版型费、新教材研发培训费。协议自2016年秋季起生效,有效期2学年。
2016年7月1日,文艺社与人民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签署《义务教育教科书代理协议书》,约定文艺社向人民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租型《义务教育教科书-音乐》(简谱、五线谱1-9年级,上、下册)用于印制教材,协议约定文艺社向人民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和型版制作费。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2016年秋季至2019年春季止。
2016年7月1日,文艺社与人民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签署《高中课标音乐教材代理协议书》,约定人民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委托文艺社代理人民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音乐》在山东省内的宣传推广、教师培训、代理印刷、售后服务等事项和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等一切有形、无形资产的维护。协议约定文艺社向人民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支付教材型版制作费与光盘母盘费用;人民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向文艺社支付教材代理费、印刷费、纸张费、光盘代理费等。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自2016年秋季至2019年春季止。
2016年9月8日,教育社与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双方在2011年签订的关于合作编写、出版、发行义务教育教科书(五四学制)初中数学教材的基础上继续改编修订合作作品,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许可教育社使用北京师范大学教材的著作权用于改编五四制教材。协议约定教育社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协议自正式签署之日生效,有效期5年。
2016年12月27日,山东传媒与江苏凤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课程标准试验教材合作协议书》,约定江苏凤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授权江苏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语文》(1-6年级)教材在山东省内由山东传媒代理,山东传媒向江苏凤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型费、型版费、新教材研发培训费等。协议有效期至2017年春季。目前协议双方正在办理续约,完成续约前,原协议仍继续履行。
2016年12月30日,山东传媒与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签署《协议书》,约定山东传媒向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租型《物理配套练习册(8年级上、下册)》,山东传媒向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支付租型费、型版工本费。协议有效期为2016年秋季至2017年春季。目前协议双方正在办理续约,完成续约前,原协议仍继续履行。
2016年12月30日,山东传媒与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签署《协议书》,约定山东传媒向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租型《物理实验探究报告册(8年级上、下册)》,山东传媒向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支付租型费、型版工本费。协议有效期为2016年秋季至2017年春季。目前协议双方正在办理续约,完成续约前,原协议仍继续履行。
2017年2月3日,山东传媒与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教辅租型协议》,约定山东传媒租型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的《新标准》(英语),山东传媒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型版工本费。协议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目前协议双方正在办理续约,完成续约前,原协议仍继续履行。
2017年2月20日,友谊社与尼山书屋国际出版公司(美国)签订《合作出版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友谊社与尼山书屋国际出版公司在美国范围内出版、发行《青春万岁》、《老子的帮助》、《王蒙短片小说精选集》、《王蒙诗歌散文精选集》、《伊朗印象》的英文版纸质图书,作者授权费用、翻译费、编辑加工费、装帧设计费、制版费、印刷费等前期资金投入由友谊社承担,尼山书屋国际出版公司以图书定价的40%购买图书,双方在美国就上述书籍联合出版,共同署名,协议有效期10年。
2017年3月6日,山东传媒与江苏凤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课标教材配套教辅租型协议》,约定江苏凤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山东传媒在山东省内进行江苏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配套苏教版新课标教材的《语文配套练习册》(3-6年级)的租型印供。山东传媒向江苏凤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型费和型版费。协议有效期至2017年春季。目前协议双方正在办理续约,完成续约前,原协议仍继续履行。
2、代印合同
2015年8月12日,山东传媒与中国地图出版社签署《山东初中地理图册及填充图册合作协议》,约定山东传媒代印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义务教育人教版相配套的人教版地理图册及填充图册、五四制地理教科书相配套的地理图册及填充图册。协议约定中国地图出版社向山东传媒支付代印管理费。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2016年11月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有效期延期至2017年春。目前协议双方正在办理续约,完成续约前,原协议仍继续履行。
2016年9月16日,山东传媒与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签署《代印协议》,约定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委托山东传媒就人教版《普通高中新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选修)》代理印制、发行及结算。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向山东传媒支付印装费、宣传推广、代印管理费。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秋季至2017年春季。目前协议双方正在办理续约,完成续约前,原协议仍继续履行。
2016年11月3日,山东传媒与河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教学用书代管协议》,约定河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山东传媒对《义务教科书体育与健康七年级全一册》、《义务教科书体育与健康八年级全一册》、《义务教科书体育与健康九年级全一册》在山东省内的市场推广、印制及供货事宜。协议约定河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向山东传媒按总销售码洋支付管理费。协议有效期1年。
2016年12月12日,山东传媒与湖南省新教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教材合作协议书》,约定山东传媒代印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出版社开发的高中新课标教材(高中历史、高中音乐、高中地理)。协议约定湖南省新教材有限责任公司向山东传媒支付管理费。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学年,自2016年秋季开始执行。
2016年12月30日,山东传媒与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签署《代印协议书》,约定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委托山东传媒就《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 物理8年级》、《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 物理9年级》在山东省代理印制、发行等事宜。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向山东传媒支付代印管理费。协议有效期为2016年秋季至2017年春季。目前协议双方正在办理续约,完成续约前,原协议仍继续履行。
2017年2月3日,山东传媒与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代印协议书》,约定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山东传媒在山东省代理印刷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英语教科书《新标准英语》(含学生用书、课堂活动手册、阅读、同步评价等),由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向山东传媒支付代印管理费。协议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目前协议双方正在办理续约,完成续约前,原协议仍继续履行。
2017年5月8日,山东传媒与教育科学出版社签订《代印协议书》,约定由山东传媒代印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新课标教材,代印及发行地区为山东省,教育科学出版社向山东传媒支付代印管理费。有效期至2018年春季。
2017年7月3日,山东传媒与北京师范大学(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代印协议书》,约定山东传媒代印北京师范大学(集团)有限公司出版的新课标教材(山东省选用的小学、初中品种)书法练习指导教材等,北京师范大学(集团)有限公司向山东传媒支付代印管理费。协议有效期自2017年秋季至2018年春季。
3、其他与教材教辅相关的重大合同
2016年11月14日,音像社与山东爱书人教育软件有限公司签署《山东省中小学电教软件目录产品供应合同》,约定音像社向在山东爱书人教育软件有限公司音像平台征订的客户供应进入《2016-2017学年山东省中小学电教软件推荐目录》的产品并对平台征订的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山东爱书人教育软件有限公司向音像社支付书款。协议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2017年4月18日,济宁学院与新华书店集团签订《教材购销合同》,约定新华书店集团向济宁学院供应2017年度至2018年度理科系教材、文科系教材及初等教育学校教材,合同金额约1,001万元,由济宁学院支付,合同有效期至2018年度。
(二)免费教材合同
2016年9月19日,新华书店集团与山东省教育厅签署《山东省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配套练习册、学生字典政府采购合同》(采购编号:SDGP2016-301-A1),约定山东省教育厅向新华书店集团采购山东省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配套练习册、学生字典。采购费用由国库与山东省教育厅共同支付。总采购金额为人民币116,948.61元。协议约定自双方签署且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生效,2016年9月20日协议已经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目前正在履行中。
2016年9月19日,新华书店集团与山东省教育厅签署《山东省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配套练习册、学生字典政府采购合同》(采购编号SDGP2016-3301-A2),约定山东省教育厅向新华书店集团采购山东省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配套练习册、学生字典。采购费用由国库与山东省教育厅共同支付。总采购金额为269,77.50元。协议约定自双方签署且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生效,2016年9月20日协议已经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目前正在履行中。
2016年9月19日,新华书店集团与山东省教育厅签署《山东省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配套练习册、学生字典政府采购合同》(采购编号:SDGP2016-301-A3),约定山东教育厅向新华书店集团采购山东省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配套练习册、学生资料。采购费用由国库与山东省教育厅共同支付。总采购金额为人民币22,566,600元。协议约定自双方签署且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生效,2016年9月20日协议已经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目前正在履行中。
(三)农家书屋合同
2017年3月8日,新华书店集团与莱芜市莱城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签订了《莱芜市莱城区政府采购合同书》约定,莱芜市莱城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向新华书店采购农家书屋补充更新出版物,合同金额39.4万元,由莱城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交货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目前该合同正在履行中。
2017年5月8日,新华书店集团济宁分公司与济宁高新区党工委宣传部签订《农家书屋采购合同》,约定新华书店集团济宁分公司向济宁高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履行供货服务,合同总额为52万元,合同约定质保期为1年,合同正在履行中。
(四)纸浆采购及销售合同
2017年7月3日,外贸公司与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外贸公司向山东江河纸业有限公司供应1,950空干吨,合计1,014.00万元的金鱼漂阔木浆。合同自签署之日生效,目前正在履行中。
2017年7月5日,外贸公司与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外贸公司向山东江河纸业有限公司供应1,950空干吨,合计1,014.00万元的绿叶漂阔木浆。合同自签署之日生效,目前正在履行中。
(五)其他重大采购及销售合同
2017年6月20日,物资公司与德州印务、马天尼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物资公司为最终用户德州新华印务购买德国马天尼公司生产的“马天尼自动胶装机”,合同价款总计人民币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定金之日起四个半月内,合同设备从卖方的欧洲工厂出厂发运,目前该合同仍在继续履行中。
2017年6月20日,物资公司与新华印务、马天尼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物资公司为最终用户新华印务购买德国马天尼公司生产的“马天尼全自动精装联动线,型号:飞舞3028”,合同价款总计人民币1,900万元,由物资公司支付。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定金之日起四个半月内,合同设备从卖方的欧洲工厂出厂发运,目前该合同仍在继续履行中。
(六)重大关联交易合同
2016年2月1日,新华书店集团与新源置业签署《租赁合同(办公楼)》,约定新华书店集团向山东新源文化置业有限公司承租济南市市中区胜利大街56号山东书城的营业楼(培训楼)11层,建筑面积1177平方米,用于新华书店集团山东书城分公司经营。承租期限10年,自2016年1月1日开始至2025年12月31日止。租金加物业费合计1,071,070元/年。2016年9月12日,新源置业、新华书店集团与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新源文化发展分公司签署《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将前述《租赁合同(营业楼)》中山东新源文化置业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新源文化发展分公司,即出租方变更为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新源文化发展分公司,承租方仍为新华书店集团不变。《三方协议》签订前,《租赁合同(营业楼)》已履行部分继续有效,《三方协议》签订后,由新华书店集团与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新源文化发展分公司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营业楼)》。
2016年9月21日,新华书店集团与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新源文化发展分公司签署《租赁合同(营业楼)》,约定新华书店集团向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新源文化发展分公司承租济南市市中区胜利大街56号山东书城的营业楼(营业楼1-4层),建筑面积13725.4平方米,用于新华书店集团山东书城分公司办公。承租期限20年,自2016年1月1日开始至2035年12月31日止。租金加物业费合计13,279,324.52元/年。
三、本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下述诉讼标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诉讼之外,公司及其子、分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1、新华书店集团与山东润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置业”)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2013年9月22日,新华书店集团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润丰置业,诉讼主要事实及理由为,新华书店集团于2006年8月31日与诉讼第三人山东泰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公司”)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由新华书店集团提供土地使用权和相关资金,泰山公司负责开发建设新华书店集团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万寿路19号二期住宅楼项目(以下简称“住宅楼项目”),并在建成后将全部房屋交付新华书店集团使用。后泰山公司与山东润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泰山公司将上述住宅楼项目开发的权利义务转让予润丰置业。2006年12月10日及2007年9月25日,新华书店集团与润丰置业分别签署两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将住宅楼项目对应的两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予润丰置业。新华书店集团与润丰置业于2006年12月办理完毕了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但是,润丰置业一直未履行合同义务,新华书店集团遂要求解除上述《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返还两宗土地的使用权,并赔偿损失4,900万元。一审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判决:新华书店集团与泰山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无效;新华书店集团与润丰置业签署的两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无效;驳回新华书店集团的诉讼请求。
山东出版集团于2011年7月启动股改上市工作,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的《关于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并境内上市方案的批复》,以山东出版集团内编辑出版、印刷复制、图书发行、出版物资贸易等主营业务相关净资产作为出资,联合集团全资子公司新地投资共同发起设立出版传媒。根据上述原则新华书店集团将与主业不相关的资产和业务剥离至山东出版集团之全资子公司新昕公司,上述无偿划转的资产中即包含住宅楼项目对应的债权债务。新华书店集团与新昕公司签署无偿转让协议后,未向润丰置业发出变更合同主体的通知。故新华书店集团于2013年9月22日以自身名义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新华书店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做出(2016)鲁民终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8月16日润丰置业就(2016)鲁民终5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并于2016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于2017年10月17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送达文件。另,新华书店集团已于2016年6月6日就《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无效后的土地使用权返还事项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润丰置业返还涉案的两宗土地使用权。目前该案件已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并已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审结。
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的具体影响:涉诉的两宗土地已无偿划转至新昕公司,与上述土地相关的权利义务亦转移至新昕公司,因此上述案件的最终结果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新华书店集团与威海市塑料四厂合同纠纷一案
2015年1月26日,威海市塑料四厂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1997年7月2日,其与烟台市新华书店达成协议书,约定烟台市新华书店以烟台市西大街156号楼6层120平方米房屋产权(以下简称“涉诉房屋”)抵顶烟台市新华书店所欠的64.44万元货款,但烟台市新华书店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2月26日烟台市新华书店因被新华书店集团吸收合并而被注销,因此,威海市塑料四厂以新华书店集团为被告,要求判令涉诉房屋归威海市塑料四厂所有。
2016年11月28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芝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威海市塑料四厂撤诉。2017年1月1日,威海市塑料四厂就同一事项以新华书店集团和新华书店集团烟台分公司为被告重新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偿还货款本金64.44万元及利息,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并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注:涉诉房屋于2012年8月14日无偿划转给新昕公司。)
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的具体影响:上述诉讼标的金额较小,占发行人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比例较小,上述案件的最终结果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新华印务诉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三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2005年10月12日,山东新华印刷厂与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三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三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孙村镇的土地156亩、地上房产2万平方米及过路设备等基础设施转让给山东新华印刷厂,转让价款合计3,588万元,新华印刷厂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分五次支付转让款2,266,
菲律宾申博管理平台 《澳门太阳城现金直营网2017年中国千里马俱乐部》榜单.6万元给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及济南三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但相关房屋和土地未能过户至山东新华刷厂名下。
2012年4月27日,山东新华印刷厂改制为新华印务,2013年10月24日,新华印务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三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涉案合同,向新华印务交付土地及地上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利证书的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2014年2月24日,经法院调解,新华印务与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三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终止履行涉案合同;由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三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新华印务土地转让款共计2,266.60万元。截至2015年11月,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三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共支付给新华印务1,400万元,2016年9月6日新华印务收到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866.6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利息尚未支付。
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的具体影响:本金已经支付,已与对方就支付利息事宜达成合宜。
4、新华书店集团诉烟台开发区昕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昊公司”)发行合同纠纷一案
2008年5月30日,新华书店集团与北京国韵盛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韵公司”)签订《小天使报》发行合同一份,后经新华书店集团同意,国韵公司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昕昊公司。截至2012年10月18日,新华书店集团多支付给昕昊公司货款148.91万元,且昕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昕昊与新华书店集团就多支付的款项达成还款计划,但是昕昊公司否认上述事实,认为没有多收新华书店集团货款,李昕昊承诺还款是个人行为,与昕昊公司无关。
新华书店集团向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昕昊公司返还新华书店集团欠款148.91万元及相应利息。2013年3月14日,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开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新华书店集团多支付给昕昊公司148.91万元的事实,并判令:昕昊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新华书店集团148.91万元并承担自2013年1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48.91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昕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3)烟商二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昕昊公司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新华书店集团曾向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昕昊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信号公司执行2013)开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昕昊公司无可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2015年6月15日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开执字第8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执行。截至2017年6月30日,昕昊公司已返还3.67万元。
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的具体影响:新华书店集团已胜诉,但因对方无执行财产暂未获赔,本案标的金额较小,占本公司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比例较小,对本公司影响较小。
5、新华书店集团潍坊分公司诉潍坊九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2008年8月21日,潍坊市新华书店与潍坊九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签署《合作开发合同》,根据该合同,潍坊市新华书店将位于寒亭区霞飞路与益新街交叉口东北角处,占地约28.5亩土地以1,000万元转让予九州公司,九州公司向潍坊市新华书店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740万元,剩余约260万元由九州公司在工程完工后以现房作价抵顶给潍坊市新华书店;九州公司应负责办理开工手续并开工建设,承担一切相应费用,并在18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后因九州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建设项目,且相关土地款及潍坊市新华书店垫付款等均未向潍坊市新华书店支付,后新华书店集团潍坊分公司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6月24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3]潍民初字第223号),判决九州公司支付新华书店集团潍坊分公司土地款1,000万元,返还新华书店集团公司潍坊分公司垫付款710.22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九州公司并未提起上诉。
2015年8月3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5]潍执字第398号),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九州公司的以下财产:(1)“益新嘉园新华城”1号楼2-402、3-402室,2号楼02、05、06、07、09、10号,6号楼1至6层、8层房产;(2)潍国用(2010)第C06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目前该案仍在执行中。
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的具体影响:该案仍在执行过程中,并已查封对方的相关资产,若对方不能履行相关判决,则可以通过拍卖等方式实现诉讼请求,因此,对公司的经营业务影响较小。
6、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与新华书店集团日照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2016年11月14日,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红叶”)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起诉日照世纪长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长虹”)、新华书店集团日照分公司和新昕公司,主要事实和理由为:2013年11月27日,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装饰”,香山红叶前身)与世纪长虹签署《玻璃幕墙施工合同书》,约定由香山装饰承包日照市图书发行大厦玻璃幕墙等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为591.9万元。香山装饰称2015年11月16日经各方确认工程总价款为795.15万元,尚405.15万元未支付。
2017年6月26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102民初7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日照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巨正”)、新华书店集团日照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香山红叶工程款2,69.9775万元;日照巨正、新华书店集团日照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香山红叶工程款利息(以2,69.977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驳回香山红叶要求世纪长虹、新昕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新华书店集团日照分公司已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经核查,日照市图书发行大厦为新华书店集团日照分公司与世纪长虹合作开发项目,玻璃幕墙安装工程由世纪长虹分包给香山红叶,新华书店集团日照分公司非《玻璃幕墙施工合同书》的签订主体,且该图书发行大厦的产权已转移至新昕公司名下,故该案中有关新华书店集团日照分公司部分的付款责任最终将由新昕公司承担,不会对新华书店集团日照分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香山红叶与新华书店集团日照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仲裁案
2017年5月16日,香山红叶向日照仲裁委员会就2013年8月16日香山红叶与新华书店集团日照分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事宜申请仲裁,前述施工合同约定:香山红叶对新华书店集团日照分公司位于东港区济南路336号的日照市图书发行大厦进行裙楼石材幕墙等装饰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按实测工程量结算。香山红叶申请仲裁称工程已于2013年11月16日前完成,结算总价750.14万元,已经支付工程款330万元,新华书店集团日照分公司尚欠香山红叶工程款420.14万元。目前该仲裁案件正在审理中。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
中文名称: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189号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189号
联系电话:0531-8209 8193
传 真:0531-8209 8193
联 系 人:周云龙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机构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敏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联系电话:010-6622 9000
传 真:010-6657 8963
保荐代表人:牛志鹏、郑伟
项目协办人:贾留喜
项目经办人:肖琳、吴晓慧、赵玉松、孙菁
(三)分销商
机构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联系人:刘元
联系电话:021-50588666-8108
传 真:021-50587770
(四)发行人律师
机构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克江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北京银泰中心C座12层
联系电话:010-85407666
传 真:010-85407608
经办律师:房立棠、郭芳晋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
机构名称: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韩德晶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8层
联系电话:010-6657 8066
传 真:010-6657 8016
经办律师:苏波、杜恩、李侦、王欣
(六)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 责 人:杨剑涛、顾仁荣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联系电话:010-8809 5588
传 真:010-8809 1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需如、范文红
(七)资产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权忠光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35号
联系电话:010-6588 1818
传 真:010-6588 2651
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王斌录、包迎春
(八)土地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山东正衡永立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磊
注册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06号301-2
联系电话:0531-6136 5767
传 真:0531-6136 5755
经办注册土地评估师:李磊、毛秀贵、李占勇、郭朋、安洁、盖红光
(九)股票登记机构
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联系电话:021-3887 4800
传 真:021-5875 4185
(十)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机构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0 8888
传 真:021-6880 4868
(十一)收款银行
账户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436459214157
开 户 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二、发行人与有关中介机构的股权关系和其他权益关系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件,这些文件也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具体如下:
1、发行保荐书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6、《公司章程》;
7、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以上文件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网址为并将陈放于本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办公场所,以备投资者查阅。
二、查阅时间、地点
(一)查阅时间
本次发行承销期间,申博在线客服,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30。
(二)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于本次发行承销期间,到本公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办公地点查阅。
三、查阅网址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巨潮资讯网站: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30日